3年前35歲蘇姓女攀岩老手,前往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攀岩場進行自主攀岩練習,未將自動確保器的扣環扣於身上,墜落後身亡。士林地院指經營內湖運動中心的中國青年救國團、外包廠商光合作用運動公司應負起7成過失責任責任,判應連帶賠償蘇父105萬元。
蘇女生前在一家展覽公司擔任電腦工程師,和中醫師父親同住,臉書PO有許多攀岩與衝浪照片,顯示她非常熱愛運動。蘇女有通過攀岩測驗,領有「安檢卡」,該卡可識別為具有專業能力、可單獨攀岩練習,不用教練陪同,她也是攀岩場熟客。
2020年8月29日蘇女前往內湖運動中心攀岩館室外上攀區,使用自動確保器獨自進行攀岩活動,第3次攀爬時因未扣上安全扣環,不慎從10米高處墜落,且墜下時不幸臉部朝下,導致頭部受重創,送醫不治。
蘇父主張,攀岩場經營者應可預見獨自攀岩者攀岩前可能未做好「確保」,導致發生墜落意外的風險,而有義務提供相應辦法或降低風險。
但該運動中心並未告知顧客自動確保器的使用風險,也沒有張貼攀岩前後的安全須知,更無足夠人員監督或進行雙人確保,故除了救國團須負起責任,經營攀岩場的外包廠商光合公司也應連帶賠償;蘇父求償共600萬元。
救國團認為已將攀岩場租給光合公司經營,並非消費者保護法中的企業經營者,且蘇女攀登前有填寫已載明「注意事項」的入場攀登注意事項,否認賠償責任。
光合公司解釋,運動中心攀岩場內有定期巡場的教練,消費者入場時也須簽署入場安全須知,而自動確保器的的安裝位置與矛頭位置均無強制規定,且蘇女入場前經簽署入場安全須知卻疏於使用自動確保器;何況經檢方調查,光合公司負責人已獲不起訴。
士院根據救國團與光合公司的合約,認定救國團對攀岩營業活動具有管領權限,屬於消保法中的企業經營者,而救國團、光合公司雖無過失,但提供攀岩服務並不符合當時的科技或專業水準,並與蘇女死女具因果關係。
士院進一步解釋,人工攀岩場既有傳統人力確保,是由雙人一組進行攀岩活動,分別為實際攀爬的攀岩者和確保安全的確保員。
後因技術進步而出現自動確保器,自動確保器懸掛於岩壁頂端,內置安全掛繩垂吊至地面,攀岩者將安全繩末端的掛扣緊扣於身上的安全帶,攀岩過程中就不需確保員幫忙拉住安全繩。
法官也指,依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的說法,以及美國人工岩場設備廠商協會的攀岩設備安全法令,都認為攀岩者使用自動確保器時,確實不用派員監督監看。
士院最後認定救國團與光合公司應賠償150萬元,並審酌蘇女未將自動確保器的扣環扣於身上應自負3成責任,被告未正確安裝自動確保器的配備標示旗應負7成責任,判被告應連帶賠償蘇父105萬元;可上訴。